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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环境的商业 从历史上看,巴西对放射性的监管主要集中在放射性矿藏的勘探和核能的生产上。国家规范,特别是规定国家核能政策和核能发电的第 4,118/1962 号法律和第 6,189/1974 号法律,以及涉及核损害责任的第 6,453/1977 号法律,将世界大战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在化II 反映了当时政治局势中非常存在的一个担忧:越来越多地将核能用于和平和军事目的。 国家核能委员会(CNEN)跟随国际原子能机构数十年来的行动,将放射性材料使用的监管范围扩大到其他部门和应用,例如医疗和医院服务、研究和采矿工业设施。尽管如此,我们的规范仍然存在一些差距,近几十年来制定的技术标准正在 CNEN 的范围内接受审查。 由于工业和服务业中放射性材料的使用不断增加,即在欧盟对核能发电的垄断范围之外,对放射性废物最终或临时处置场的需求证明有必要制定额外的管理标准以及控制此类活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沉积。 有鉴于此,第 10,308/2001 号法律制定了适用于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地点选择。
设施建设、许可、运营、成本、责任和所有权的一般规则。 根据第 10,308/2001 号法律第 10 条,放射性废物沉积许可的主管机构是 CNEN,这不影响需要获得许可的活动的其他方面,这些活动同时可能受到 Ibama 或其他机构的许可,因为它们说明了环境问题不涉及放射性。 此前 CNEN 关于放射性废物存放地点选择和管理的标准部分解决了适用于放射性废物存放的技术问题。因此,有必要为此类项目制定环境许可标准,因为环保机构的行政程序 华侨资料 不适用于CNEN的申请。 CNEN 已经制定了有关放射性设施许可和放射性设施本身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标准(如第 112/2011 号决议、NE 6.06 和 NN 6.05)。2014年4月30日,在审查有关防护措施、放射性物质管理以及使用或产生放射性物质的不同类型设施许可的一系列技术标准的过程中,CNEN审议委员会通过了第167号和第168号决议批准了中低水平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新标准(CNEN标准NN 8.01)和低中水平辐射放射性废物存放许可具体标准(CNEN标准NN 8.02)。 这两个标准都将废物分为 0 级(豁免废物)和 3 级(高辐射废物)。押金管理和许可程序仅适用于低辐射和中辐。

射水平的废物(1 类和 2 类),但未包装在包装(散装)中的 2.2 类和 2.3 类废物除外。 CNEN 标准 NN 8.01 中规定的管理标准适用于所有放射性、核、采矿工业、石油开采和勘探设施或放射性废物库。所有这些设施都有义务向 CNEN 提交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 CNEN NN 8.01 标准还制定了核工业和采矿工业设施中放射性废物的隔离、包装、运输、处理和排放液体和气体流出物的标准。适应新标准的过渡期为6个月。 根据 CNEN 标准 NN 8.02,放射性废物初始、中间和最终存放的许可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i) 场地批准;(ii) 施工许可;(iii) 经营授权;(iv) 初始、中间或临时存款的退役授权;(v) 交割授权,仅适用于最终存款。 作为环境许可过程中通常发生的情况的一个例子,每个阶段的授权始终是优先的,并且只有在对相关方提交的技术报告进行分析并证明符合 CNEN 标准中规定的要求后才会发布。设施、运输和管理的控制和放射防护。 影响存款安全的技术变更也只能在获得 CNEN 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在存款中进行。 审查中低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则以及建立废物存放的具体许可程序是 CNEN 监管链中的另一个环节。这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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